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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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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按政府有关通知、通报、命令,应当采取隔离观察或者治疗的人员,拒绝隔离或者逃离隔离场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例警示:

近日,隆尧县山口镇村民涂某某从湖北务工返乡,有发热症状需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某与涂某某有过几次接触,为防止疫情扩散,于1月30日17时许将李某某隔离在隆尧一处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当日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隆尧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李某某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开展劝返工作,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带回隔离点。

法律分析:

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会被强制隔离,可能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因处于疫情爆发期,李某某本人疑似疫情病毒携带者而被隔离,为防止疫情扩散,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等疫情结束后再做处理。



2

个人隐瞒、谎报自己病情,导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例警示: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新冠肺炎患者陈某洲,于2019年11月份去武汉,1月9日发病,1月12日乘高铁自武汉到河南驻马店下车,后回南皮老家。1月13日上午到南皮县中医院就诊。1月16日转至南皮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22日7时患者因患高血压、脑梗、肺气肿等严重基础疾病死亡。陈某洲在诊疗期间,其亲属故意隐瞒陈某洲等人1月12日从武汉返回南皮的真实情况,谎称两个月前就已返回,致使疫情扩散,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于2月6日对相关人员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例警示:

1月22日上午,秦皇岛市海港区居民白某晨在网上转发秦皇岛中医院发现两名新冠肺炎发病患者的不实信息,引起社会关注。市公安局燕园派出所民警快速将白某晨控制并获取证据,依法处置。

法律分析:

上述这类行为,轻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会被处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白某晨最终依法被处治安拘留10日。



4

拒不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人员、医护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比如撕扯他人口罩、向他人吐口水、以暴力拒不接受隔离治疗起哄闹事的,后果是什么?


案例警示:

1月30日,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村民田某某(女),在镇村开展的“外出返乡人员排查”工作中,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按照留坝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田某某作为疑似病例连同家属一同被送往留坝县集中隔离点隔离待察。17时15分左右,田某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离开隔离点,与执勤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抓伤、咬伤警务人员。公安机关于1月31日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田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5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警示:

接到群众举报后,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益堂药店(森林逸城店)开展了立案调查,发现其存在销售口罩价格过高、提供虚假进货凭证等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此类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条规定,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药店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整理

编辑:刘秀华

责编:王勍 刘旭伟 侯红玲

终审:马力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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